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和所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支部应按照行政建制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相关或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一般由综合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必要时报党委研究,在新的支部委员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或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书记需报党委审批。必要时,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委直接任命。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每届原则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选举,可连选连任。任期内书记岗位变化或委员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书记补选结果须报党委审批,委员补选结果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本单位具备条件的正式党员担任,其条件是: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热爱党的工作,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八条 没有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支部书记,应作为本单位的领导成员,参加本单位的办公会、部/中心/室/处务会等会议。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从事党务工作的情况应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

       第九条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协助行政领导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党内外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交往,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他们中间的优秀分子以及本所各项事业所需要的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勇于开拓,大胆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十四条 发展党员,收缴党费,组织评议党员,弘扬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五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教育和监督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监督和保证本单位的领导干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遭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责任感,坚决同危害本所利益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根据《党支部考核评价办法》,接受党委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  党支部的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及本单位重要工作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认真执行党委和所的决议、决定,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形成党支部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原则上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党课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章  党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模范执行行政领导的正确决策和决定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领导本单位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指导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